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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打“补丁”:新增三项定量指标

2021-02-21 12:19:46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月20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互联网贷款业务进一步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

《通知》明确提出了三项定量指标: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方出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0%、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以及资本净额的25%、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据了解,《通知》相当于对2020年7月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打“补丁”,为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统一监管标准,强化《办法》执行效果。

“监管部门发现,《办法》发布以来,各机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与《办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风险隐患。”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上述三项定量指标的提出,已经经过了多个相关部门的测算,并且还设置了一定的过渡期,不会对现有业务产生明显影响。

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

《通知》提出,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

事实上,《办法》已经对上述规定提出了相关要求。《办法》第八条规定,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

何为“关键环节”?《通知》明确包括贷前、贷中、贷后管理三项。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事实上“关键环节”并不止上述三项,但是考虑到每家银行和合作机构开展合作时涉及的“关键环节”可能不完全一样,因此对“关键环节”没有全部列出,但不意味着会存在监管“盲区”。

联合贷款合作方出资不得低于30%

《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在《办法》中,对于联合贷款比例的设定责任主要在商业银行和地方监管机构层面。如,第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制定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风险管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贷款限额、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限额及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等职责;应当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与合作方合理分担风险。

第六十二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及相关集中度风险、跨注册地辖区业务等提出相关审慎性监管要求。

“在实践中,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不对等情况和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不得低于30%的标准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互联网贷款余额占比不得超50%

在对单比贷款比例进行规定的同时,《通知》对贷款总额也提出了要求: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称,在实践中,各商业银行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个别机构的限额管理落空。

“我们对相关商业银行进行了测算,目前绝大部份商业银行的限额指标低于50%,也就是说该指标也为商业银行进一步发展互联网贷款预留了一定空间,同时也为了引导商业银行避免过度依赖合作机构来发展互联网贷款业务。”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规定,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通知》中也此前规定,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

事实上,在去年10月发布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也明确作出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规定。

“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监管部门一以贯之的监管导向。但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隐患。”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办法》对于没有经营网点的民营银行给予了考虑,是否可以豁免,由相关机构进行认定。

过渡期方面,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此外,《办法》还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

(作者:李愿 编辑:周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