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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新规下首个司法判决出炉:以名义利率超过15.4% 判定是否踩了“红线”

2020-09-03 11:58:37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张卓青 每经编辑 向江林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民间借贷新规施行后首个案例。

最高法于8月20日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利率上限划定了新的红线,设定为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目前为15.4%)。

《每日经济新闻》8月24日刊发题为《民间借贷新规有漏洞?机构称钻空子仍能做出70%的高利贷,魔鬼就藏在还款方式,金融小白当心!》的文章指出,民间借贷新规或有漏洞,如果出借人在还款方式上隐藏“魔鬼”,在分12期的产品中,采取前3期偿还全部本金,后9期等额还少量资金的方式,可以做出年化实际利率达70%的借贷产品,但是名义利率仍然符合民间借贷新规的上限规定。报道刊发后,在业内产生广泛的影响。

记者发现,在8月26日公布的这批案例,其中一个竟然是第一期还款总金额就达借款本金总额的一半。那么法院判决时有没有考虑分期还款这个“魔鬼”呢?

借贷经过:借40万,还70万,本息分2期还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8月26日发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其中一份依据最高法新规审理的判决书,恰恰涉及分期还款。

这是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对董金平与陈俊宏、袁敏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我们先来看看案件借款及还款经过。

1. 借款40万,约定利息30万

2018年6月13日前后,被告陈俊宏向原告董金平借款40万元,根据二者的《借条》约定,借款总利息为30万元。

2. 约定借款期限:

超过1.5年(2018年6月13日~2019年12月31日)

3. 约定还款方式

本息分两期付:第一期2018年底付20万元整;第二期2019年12月31日付50万元整。

4. 还款结果

2019年1月30日(第一次还款日),陈俊宏向董金平还款20万元(其中有4万元系用董金平丈夫欠陈俊宏的4万元进行冲抵)。

2020年6月4日(第二次还款日),陈俊宏再还董金平5万元。

其余借款本息未能及时偿还。

为此,原告董金平将陈俊宏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俊宏及其前妻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从2019年8月1日起以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审理中,董金平陈述陈俊宏还款16万元已按年利率36%冲抵截止到2019年8月1日的利息。

在这一案中,对于借贷事实和本金的认定都不是什么难事,但是作为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新规8月20日出台后首个判决案例,本案中对于借贷利率的认定以及之后应还本息的计算就变得很有意义。

那么,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计算的?

年化利率按名义利率算 实际利率高得多

首先,在当事人借款利率是否超出民间借贷利率新红线的问题上,法院认为,陈俊宏在《借条》中约定“总利息30万元”,经折算自借款之日(2018年6月13日)起至约定的最后一次还款之日止的年利率为49.14%,已远远超出年利率15.4%的规定,超出的利息约定无效。

我们可以看到,在此案中,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得出借款年利率为49.14%的结论,是适用了最高法司法解释中采用的名义利率计算方法,即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借款利率=借款利息总和/(最初借款本金×实际借款天数/365天)。

以这一口径计算的年化利率为名义利率,仍有漏洞,即还款方式中仍会隐藏魔鬼:采用分期还款后,实际利率是远远高于这一名义利率的。

实际上,在金融学里存在两种利率口径,一种是名义利率,它是用实际支付的利息总和,除以最初放款的金额,再根据放款的期限测算年化。也就是最高法司法解释中采用的利率算法。

另一种是实际利率,与名义利率的区别是需要减去已还掉的本金后再计算剩余本金的利息,即当期利息的计息基数是剩余贷款本金。

在上面这个案例中,年化名义利率达到了49.14%,分期方式也比较极端:

借期为18个月+18天,分成两期还本息,而第一期还款时间在约第6个月,这一期还款金额竟达到了最初本金数额的一半。

这样的话,实际利率是远远高于名义利率49.14%的,因为在还掉本息20万后,后面1年的时间里,陈俊宏使用的本金实际没有40万了,但后面这一年的利息仍是以最初本金40万来计算的。

漏洞:同样借40万,名义利率合规,实际利率可达23.75%

为了便于读者理解以名义利率判断是否踩红线存在的漏洞,我们来看看这种情况:

董金平借给陈俊宏的40万元,假设按15.4%这一合规的年化名义利率计算,借款期限约定为1.5年(18个月),总利息应该是:40万元×15.4%×1.5=9.24万元。

那么,按名义利率,借1.5年的情况下,陈俊宏应还董金平的合规本息总额应为:40万元+9.24万元=49.24万元。

而在名义利率符合最高法规定的利率上限(目前为15.4%)的情况下,通过在还款方式上稍做“手脚”,比如分3期还款,每期为6个月,第1期还20万元,余下两期各还14.62万元【(49.24万元-20万元)/2】,调用公式计算,立马就能做出一个年化实际利率达到23.75%的合规贷款产品。

23.75%的利率已经远超过最高法的利率上限(目前为15.4%),但用名义利率的计算方式却没有踩红线,仍然受法院的保护,但23.75%的利率算不算高利贷?这还只是构建了一种非常简单的产品,如果再设计多期还款,先还本金方式,还可以设计出50%、甚至70%利率的贷款,并且都不会踩到最高法借款利率上限的红线,但这样的产品却是名副其实的高利贷。

如果还款方式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那么名义利率就等于实际利率;但是如果“巧妙”地设计还款方式,就如我们上文中所举的这种例子,借款人在第一期就还掉20万元,这20万元里有多少是本金呢?

在第一期的6个月(0.5年)里,借款人实际使用的资金是40万元,按合规名义利率15.4%计算利息,这6个月的利息总和是:40万元×15.4%×0.5=3.08万元。

总计还款20万元中,有3.08万元是利息,这一期还款中还掉的本金是:20万元-3.08万元=16.92万元。所以,出借人已经收回了16.92万元本金,后面计算利息时应该减去这部分,再乘以借款利率。

法院判断是否踩红线的依据也应该是采用实际利率,才更为公允,也才能堵住高利贷的漏洞。

分期应还利息:按当期剩余本金分段计算

夷陵区法院对董金平与陈俊宏这份借款合同年化利率的认定,采取的是名义利率口径,对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

那么,接下来借款人该还多少本金和利息?

法院却又没有按照简单的名义利率来计算,而是采用了实际利率的计算方式,按剩余本金分段计息。

在本案中,陈俊宏第一期(2019年1月30日)还款20万元,第二期(2020年6月4日)还款5万元。

法院认为,陈俊宏所还款项应采取按年利率15.4%分段计息,超出应付利息的还款,应冲抵借款本金。

1. 第一期还款的本息计算方法

经过计算后法院认定,从借款日(2018年6月13日)起,到第一次还款日(2019年1月30日)止,陈俊宏应付的利息应该为:(40万元×15.4%×232天/365天)=39153.97元。

陈俊宏已还款20万元,减去其中利息39153.97元,实际还款本金为20万元-39153.97元=160846.03元。这也是将超出应付利息的部分冲抵了借款本金。

2. 第二期还款的本息计算方法

自第一次还款第二天(2019年1月31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也就是40万元-160846.03元=239153.9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继续计算利息,截止到2020年6月9日,其经折算实际支付利息应为:239153.97元×15.4%×495.52天/365天≈5万元。而陈俊宏已经在第二次还款5万元(这一部分即被算作还的是利息)。

3. 剩余本金、利息计算方式所以,法院认定原告所请求的实欠借款剩余本金应该为239153.97元并非40万元,其未结利息应从2020年6月1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最后法院判定,被告陈俊宏及其前妻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董金平借款本金239153.97元。

利息方面,法院判定两者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39153.97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息随本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