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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货拉拉”商标之争结束,北京高院判货拉拉胜诉

2021-05-17 18:20:17来源:蓝鲸财经

蓝鲸TMT频道5月17日讯,记者从货拉拉方面获悉,货拉拉近期成功注册“货拉拉”第39类货运相关服务商标。据悉,该商标此前涉及到一场商标纠纷,涉事双方包括石家庄尼沃复合材料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尼沃公司”)以及全民快递有限公司(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的持股企业,两公司以下合称“货拉拉公司”)。

公开资料显示,货拉拉是一家互联网物流商城,提供同城/跨城货运服务,涵盖从面包车到13米货车多种车型;据天眼查显示,尼沃公司成立于2012年,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新型复合材料的研发、技术咨询及销售,玻璃钢制品的设计、安装与销售等。

据了解,货拉拉公司于2013年成立,2014年进入内地市场,并提交了“货拉拉”第42类科技科学类的商标注册申请,2015年成功获准注册。2015年1月3日,货拉拉公司获得1000万美元首轮融资,而一天后,尼沃公司即向商标局提交了“货拉拉”在第39类货运等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次年3月22日,尼沃公司再次提交“货啦啦”在第39类货运等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

2016年4月14日,货拉拉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货拉拉”在第39类货运等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后被驳回。“商标已被别人抢注,要拿到‘货拉拉商标,就必须先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货拉拉法律顾问张柳云表示。

(该案二审判决书截图)

货拉拉表示,此前,有第三方机构曾从尼沃公司了解到,他们有意向出售“货拉拉”商标,售价为200万元左右。但货拉拉公司并没有选择购买回这个商标,而是通过行政途径去夺回商标。

货拉拉公司向主管部门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7年8月1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14年施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依法予以无效宣告。

接到无效宣告后,尼沃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行政诉讼,货拉拉公司为第三人,请求法院撤销上述无效宣告裁定。

尼沃公司的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该案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证据显示,尼沃公司除了抢注“货拉拉”商标,还申请注册了途牛、吉野家等商标。

货拉拉表示,一审判决后,第三方机构再度去了解过尼沃公司卖出“货拉拉”商标的报价意愿,已经降到100万元。

随后,尼沃公司提起了上诉。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全民快递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其授权关联公司使用“货拉拉”标志,且该标志经过使用在网约货运服务领域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故可以认定尼沃公司应当知晓全民快递有限公司的“货拉拉”标志,也可以推定尼沃公司注册诉争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